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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09-27 浏览次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改的决定

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