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9 浏览次数:次
一、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
(2)企业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认证通过时间在2017年7月27日前(含7月27日),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深圳行政区域内地址;
(3)企业之前未获得此项资助;
(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申报材料
(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申报书》;
(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5)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4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顺利装订成册(胶装),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申报材料送达
(1)受理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5-27号窗口;
(2)项目受理截止时间:2018年4月25日17:00,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