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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利有效的判断方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10-30 浏览次数:


专利有效的判断方式有哪些?

摘要:在申请专利的时候都是需要进行查询专利的,查询专利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工序,也是一个很有必要的步骤...

在申请专利的时候都是需要进行查询专利的,查询专利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工序,也是一个很有必要的步骤,但是判断专利是否有效是必须通过相关规定中所规定的新颖性,实用性来进行判断专利是否有效。那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判断?希望下面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专利有效的判断方式有哪些?

1、专利的主题并非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指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及其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是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是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9条规定:相同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个申请者同日对相同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者声明选择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能够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是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理应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是是指在检索当日或是日前,被检索的专利曾获得专利权,但由于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专利权被专利机构判定为无效。


专利有效的判断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