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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指的是( )意义上的著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2002)
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发表的含义是()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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