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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作权法与网络作品保护-网络版权保护有哪些依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与网络作品保护-网络版权保护有哪些依

什么叫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
网络经营者应当十分重视自身著作权的保护,增强企业网络品牌保护意识,并赋予专门部门从事著作权法律事务管理,制定有关保护著作权和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维护企业合法享有的权利。一是对企业自主形成的著作权原创作品主动及时申请注册登记。著作权法应加强网络原创著作保护针对当前企业著作权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企业著作权原创、业务标识的统一管理和依法注册登记工作,在自办网站中要不断提高企业著作权原创作品的质量。二是加强保护,注重依法维权工作,在开展涉及著作权业务活动中要保留好属于企业秘密的相关证据材料,以防事后纠纷发生,一旦企业受到侵权,应当立即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告,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保护。三是著作权的自我救济措施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请求权的行使等等,也可以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
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是对人们必不可少的东西了,但是网络为自己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出现很多弊端,比如出现网络侵权的行为也是越来越多,那对于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的就看看下面了。网络著作权法律上如何保护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需要考虑网络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必须在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一方面我国网络事业刚刚起步,绝大多数网站是亏损的,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著作权保护,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保护网络上的著作权,会起到限制网络事业发展的作用,有些图书馆将馆藏图书数字化,然后上网传播,如果要求图书馆也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会妨碍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限制了公众获取知识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一旦受到损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著作权保护是为了创作的繁荣,只有创作源旺盛了,才有作品在网上传播,才有作品丰富图书馆的馆藏,这时,社会公众的利益才真正能够实现。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同任何智力劳动一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著作权保护正是为了保证为创作的投入能够收回。这种投入如果不能收回,创作源就会逐渐枯竭,他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此时著作权的保护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因为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的,互联网技术发展极为迅速,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原有的法律无法满足在电子商务中对著作权的保护,于是我国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以期弥补原有法律的不足。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3年底对此解释进行了修改完善,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于2004年1月起实施。然而,这些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网上著作权案件审理时的适应措施,无法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实体权利。目前,我国对网上著作权的法律存在很大盲区,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办法无法完全适用于网络。尽管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保护办法,对网上相关主体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明确,难以适应行政执法的需要。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8条的授权,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填补了在网络信息传播权行政保护方面规范的空白,其规定的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内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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