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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作权法地位-求《死者不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摘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地位-求《死者不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摘

如何界定图片侵权?谢谢

二者均能一定程度上起到扩大销售渠道、减少自相竞争的作用。但是主要区别为:

1、性质不同: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经销商与出口人之间是买卖关系

2、风险不同:代理不承担经营风险;经销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3、目的不同:代理人赚取的是佣金,而经销商赚取的是商业利润

4、专营权不同: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期限内,享受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经销商拥有包销的专营权包括专买权和专卖权。

中国的法律不承认经销权,只保护代理权,对经销权解释尚未严格界定。

扩展资料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 

我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著作权的由来?
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与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事实上,著作权制度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自著作权制度产生后,它依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或者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对著作权制度不断提出挑战,而著作权制度也在应战之中不断发展完善。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受保护客体,著作权制度逐渐将它们纳入了受保护的范围之中;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对于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权制度逐渐将这些新的利用方式纳入了著作权的范围之内。谈及起源,因其与“印刷”、“出版”的密切,我们首先称其为版权(著作权)。在其权利的演化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版权由实物到权利的过渡,由载体到权利的强化,由特权到私权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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