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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音乐采样包版权-未经授权采样制作的非商业用途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音乐采样包版权-未经授权采样制作的非商业用途

音乐取样侵犯版权吗

音乐取样又称音乐采样,翻译自Music Sampling,是指截取他人的某一音乐的片段植入自己的音乐作品中。音乐采样人通常会把取样得来的片段混入自己的音乐,或者对该取样进行某种程度的改变,例如改变速度,删除其中某些频率或音调成分,增加回声,经过这样的变造之后,可能难以辨认该片段来源于他人的作品。因而,在取样是否侵权的问题上有很大的争论。

取样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作曲(Compostion)的取样,采样人根据曲谱取样,自己录成音乐。另一种是通过对他人已经发行的录音制品(Sound Recording),通过技术手段抽取片段,然后再进行混合。

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曾在2005年判决布里奇波特音乐公司诉维度电影公司(Bridgeport Music,Inc. v. Dimension Films,410 F.3d 792(6th Cir. 2005))案中明确,

1)对于第一种情况,当相似度达到实质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时,构成侵权。从相反的角度理解,如果这种改变大到一般人难以辨别来源时,就很难认定为侵权了,

2)对于第二种情况,权利人只要证明采样人未经授权而通过对他的录音制品采样而得到音乐片段,则对于录音制品的使用无论如何细微都可以构成版权侵权。换句话说,即使采样得来的片段相比原来已经面目全非,也构成侵权。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作了一定的修正,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明确微量使用规则(De Minimis Copying)适用于一般作品的同时也适用于录音制品,也就是微量使用不构成侵权。[1]

由于中国的司法体系有别于美国,因此上述案例只能作为借鉴。中国司法实践在侵权的问题上也存在很大争议,其实质在于侵权和不侵权这条红线到底应该划到什么位置合适。

[1]http://blog.sina.com.cn/s/blog_570194910102wxx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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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中规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数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共同作品”或“整体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创作的、统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认为这才是合作作品。
共同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构思和确定编写提纲、分工写作、统一定稿,由于思想观点相互渗透,以致虽有写作分工,也无法确定哪一部分属于谁的创作,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1)共同作品作者的内部关系

我国“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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