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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权利限制 著作权-什么是著作权的限制?为什么要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权利限制 著作权-什么是著作权的限制?为什么要

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理由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的积极性,同时也是为了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社会发展。所以有必要对著作权作出限制。那么,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理由是什么呢?著作权权利限制理由1、绝大多数的作品是在继承、吸收前人创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识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智力成果产生的社会性。一部作品从某种意义上讲,既是作者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也是社会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作者享有的权利不应该是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对社会尽一份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就是著作权人为社会利益所作的一种牺牲,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一致、权利与义务的相统一原则。2、作品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它的价值只有通过某种形式传播于社会,并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时才能体现出来。然而,由于建立了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作品的传播权和使用权被控制在著作权人手中,虽然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可能给社会传播作品或正常使用作品造成一定的困难。如果不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出某种限制,他人使用作品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会造成很大的麻烦,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与制定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公众利益就会背道而驰。因此,各国的著作权法在充分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都也注意到了不能忽略保护作品的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用作品的正当利益,对制作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各国立法对著作权限制的程度与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关,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实际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情况,参照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有关的有关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出了相对较多的规定。
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方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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