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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作权法的作品的特性-著作权 作品的特征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的作品的特性-著作权 作品的特征

我国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应具备哪几个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中国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法律特征有哪些?
从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本案中的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本案中,被告单位复制发行的教材数量巨大,总计达到4万册,总码洋达到53.5万元之多,及时按照远低于市场的折扣价比如5折来算,其非法经营数额也达到了近27万元,而其复制发行4万册教材的总成本则要远远低于这一数字。因此,财税教育中心明显能够从其复制发行有关教材的行为中获取利益。由此足以腿短,财税教育中心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有关教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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