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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东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2019年年报统计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2 浏览次数:


广东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2019年年报统计通知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互联网及相关行业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计范围

  注册地在广东省的所有增值电信企业,包括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企业和我局颁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一)年报统计范围是全部持有的企业。

  (二)月报统计范围是上年度增值电信业务收入500万以上(含500万元)的增值电信企业。

  二、报送时间

  (一)年报表:2020年4月30日前。

  (二)月报表:每月15日前填报上一月度的数据。

  三、报送方式

  (一)通过填报,登陆用户名、密码与本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用户名、密码相一致。

  (二)同时持有部证和省证的企业在报送月报表时,以省证用户名填报。

  四、要求

  (一)各企业要确定统计负责人,建立统计联系机制,认真做好增值电信业务统计报送工作。

  (二)认真审核数据来源、统计口径、计量单位(为万元)、计算方法(月报表各期数为累计数)。

  (三)认真核查报送指标、数据的完整性,全面稽核指标间的逻辑关系,确保数据填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四)密切关注数据变化情况,尤其是针对突升或突降的数据,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并加以说明。

  (五)在报送本期数据的同时需核实上年同期数的准确性,如本年度数据报送口径有调整,应按新口径调整上年同期数;如未报送上年同期数,应当补报。

  五、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更多详细内容,请访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查看通知原文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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