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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关于《商标法》第48条一文梳理

发布日期:2022-04-15 浏览次数:


商标注册:关于《商标法》第48条一文梳理

  商标注册的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的建立主要是为了维护商标注册恶意竞争,能够更好的维护原创商标的知识产权,商标法每一条都有相关法规说明,本文阐述商标法第48条一文梳理。
 
  《商标法》第48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关于商标注册法第48条焦点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但现行《商标法》的某些制度设计也体现着立法者对商标使用的重视,比如针对商标不使用的“撤三”制度以及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尽管保护十分有限)等。
 
  可以这样说,商标使用是整个商标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的概念,这不仅仅在于“使用”能够使商标免于被撤销,进而保障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得以存续,更在于这是使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这一基础性功能的前提。
 
  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这不仅令有关部门不得不为商标审查付出巨大成本,更挤占了标识资源,为后续市场主体基于正常的经营目的注册商标,制造了巨大障碍。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状况,如何处理好注册与使用二者之间的关系,将是我们在《商标法》修订中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解读商标注册《商标法》第48条,有关商标使用内涵的规定
 
  如上所述,商标使用意义重大,厘清“使用”的概念将是展开后续问题探讨的前提。有关“商标使用”,目前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涉外定牌加工中所涉及的一系列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商标使用”。在这些案件中,只有认定存在“商标使用”,才能进一步进行商标侵权的认定。
 
  所谓涉外定牌加工,通常指国内加工方经国外合法商标权人的授权进行贴牌加工,并将所贴牌加工的产品全部出口至该商标权人所在的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模式。
 
  对此,有观点认为这一系列行为已经实现了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生产和流通,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所控制的商标使用行为。但也有观点认为,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此种模式下相关行为是否侵害国内相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防止消费者的混淆。
 
  在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国内的相关公众不可能接触到相关产品(因为定牌加工产品不在国内销售),因此不存在让国内的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问题。至于国外相关公众是否会存在混淆,则不在我国法律的考察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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