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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资薪金何时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发布日期:2022-10-10 浏览次数:


工资薪金何时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问:如果说2008年12月计提工资08年汇算不能扣除,09年可以吗?如果不行这笔费用就没有了,就差一个月工资。这笔费用要放在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何时进行税前扣除
  (一)实际发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这一点强调的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所称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工资薪金何时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