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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滴滴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10-11 浏览次数:


“滴滴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38671954号“滴滴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0491号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信天游中药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信天游中药研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第38671954号“滴滴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滴滴滑 dedehua”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9类“运送旅客;交通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79643号“滴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市场分析”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运输经纪、运送乘客”等服务上的“滴滴”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亦存在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71954号“滴滴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3月29日


“滴滴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