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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魔术表演受著作权保护吗-魔术先生为什么被禁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魔术表演受著作权保护吗-魔术先生为什么被禁

在我国魔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魔术中的有美感的舞蹈表演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并不是魔术表演的全部
如果是全部的话,没人能表演魔术了,都被一个人垄断了……这是不合理的……
魔术是怎么变的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崔贤宇抄袭刘谦魔术,刘谦在一个谈话类节目说过有一...
魔术中的有美感的舞蹈表演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并不是魔术表演的全部
如果是全部的话,没人能表演魔术了,都被一个人垄断了……这是不合理的……
魔术节目可能构成版权侵权吗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原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其根本特征。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按照Trips协议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只是智力创作成果的表达形式,而不及于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因此,大卫的魔术“发明”虽然具有原创性(自己独立创作),但很难满足作品的第二个要件,即可复制性。复制,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复制的前提是,除了口述作品外,某种智力创作成果必须存在具体的表达形式。作品之所以必须具备可复制性,主要是考虑到知识扩散与传播的需要。就魔术而言,其生命力在于某种不为公众知晓的神秘性,魔术师在创作魔术“作品”时,虽然也可能形成某种表达形式,比如对动作、表情、音乐以及表演过程等形成文字设计,但魔术师不可能将其“发表”,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于他人。否则,其表演将一文不值。这个特征决定了魔术“作品”基本上不具备“可复制性”,公众也不可能对其“作品”进行任何复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魔术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魔术虽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从而享受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据此,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商业新颖性,二是价值性,三是保密性。魔术师创作的魔术完全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首先,魔术师的魔术讲究的是新颖、别致,与现有魔术的限度的区别,能满足观众的好奇心,具有商业上的新颖性,可以使魔术师在同行业中保持优势地位。其次,魔术能够通过魔术师的表演加以再现,并因此给魔术师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再次,魔术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为观众知晓的神秘色彩,魔术师对外总是守口如瓶,观众虽然绞尽脑汁想破解魔术师的魔术,但结果基本上都是无功而退。这说明,魔术师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并且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秘密。大卫的魔术为什么具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卫保密工作做得好,至今无人能够破解其魔术秘密。总之,魔术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信息,具有商业新颖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应当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单行的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在我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魔术表演受著作权保护吗-魔术先生为什么被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