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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反对侵犯版权的理由-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及侵权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反对侵犯版权的理由-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及侵权

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及侵权原因是什么 ?

侵犯著作权。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窃他人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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