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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作权相关有争议的点-无版权争议的游戏素材有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著作权相关有争议的点-无版权争议的游戏素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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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在先著作权时,司法中一般适用“实质相同 接触”的原则。

首先,在先著作权成立的基本前提是主张著作权的图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般情况下,与商标权存在冲突的作品主要为美术作品。

其次,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商标权人是否有接触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是判定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著作权的重要适用要件。当事人提供的标志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同时,证明商标权利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亦尤为必要。当面临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时,有力阐明作品认定、权利归属、接触可能性及与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是获得权利保护的利器。

扩展资料

商标权侵权方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处理?




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都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也是我国主动修改《著作权法》。那么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都有哪些?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都有哪些?争议问题之一:法定许可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须支付报酬。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的本意是要促进作品传播,但在实践过程中,著作权人获取报酬的权利却不能得到保证。争议问题之二:网络传播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有三个条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事实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该规定是在网络环境下平衡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利益的一种选择,是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通行规定,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责任原则。争议问题之三:集体管理修改草案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向非会员延伸的规定。按照这两条规定,即使权利人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报酬,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规定使得权利人无法再通过诉讼向那些已经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使用费的使用者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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