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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作权中院管辖-为什么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一审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著作权中院管辖-为什么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一审

为什么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一审大多由中院审
你说的这个案件是个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虽然是因著作权而起,但具体审理中的焦点是确认著作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本身,因而说,该案件的受理法院应该是基层人民法院,现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法院的相关法律条文附下: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注:经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1)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 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

5. 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经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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