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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录音制品版权-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已经出版的录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录音制品版权-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已经出版的录

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有哪些,作品著作权登记如何办理
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分配
录音制品一般由唱片公司所制,在实践中,可分为以下情况:

1,在内部方面:一般都是由唱片公司跟词曲作者、歌手等签订版权协议,通过协议分配版权;
2,在外部方面:一般也是由唱片公司与使用方(包括网站、电视台等)签订版权协议,通过协议分配版权。
综上,一切都是由合同说的算,请签合同时注意相关条款。
出租录音录像制品为什么还需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遵循以下规定: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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