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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作权不侵权的情况-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著作权不侵权的情况-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使用人行使下列权利,不为侵权的是?

一、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和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的相同点

两者都属于权利保护的例外情况,可以不经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许可而进行。

二、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和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的不同点

1、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同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无需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两者侧重点不同

《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但是不能阻碍科学技术发展,所以有例外;《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保护的是文化,尽量不阻碍文化的传播,所以有例外。

3、两者构成侵权不同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它是不支付报酬,也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而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利法》对侵权行为中的假冒他人专利、泄露机密、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另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还对侵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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