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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西百家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11-03 浏览次数:


广西百家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百家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工信综合〔2021161


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厅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全区推进工业振兴大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部署,现将《广西百家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629


广西百家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推进工业振兴大会及《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精神,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龙头企业,进一步增强对全区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支撑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区推进工业振兴大会的工作部署,以“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为引领,聚焦优势产业、优质企业,强化政策、资源、服务支撑,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工业龙头企业,发挥工业龙头企业对产业升级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力争2021年累计入库培育100家龙头企业,2022年累计入库培育150家龙头企业,2023年累计入库培育200家龙头企业,带动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撑千亿万亿产业集群发展。

三、入库标准

围绕全区有色金属、汽车、食品、石油化工、机械、医药、电子、冶金、电力、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纺织服装与皮革等12个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龙头企业培育工作,突出每个行业3个左右的主要细分行业,从每个细分行业遴选23家、每个设区市遴选35家企业纳入工业龙头企业库进行重点培育。具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形式和制度健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管理体制健全,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二)规模效益好。企业盈利能力强,近两年未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企业资信好,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近两年未被依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已上市企业或已列入上市培育期的企业,同等条件优先入库。

(三)税收贡献大。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年纳税总额原则上超过20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须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因国家或自治区优惠政策年缴税少的可综合考虑减免税额,适当放宽税收门槛。

(四)主导产品突出。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广西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是国家或自治区知名产品、品牌或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发展前景好。

(五)带动能力强。有上下游配套企业,能够构筑产业链条长、综合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在广西区内有一定数量的配套企业,或配套企业数量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技术研发能力强。科技队伍、科技经费投入及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在同行业中具有优势。

(七)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不断增强国际产能合作能力。同等条件下,进出口规模大、质量效益好,国际化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优先入库。

(八)各细分行业具体条件见附件2

属于下列范围的企业,不得申报。1.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行业(产业)的企业;2.单位产值能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和列入自治区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3.近两年有环保、安全、质量、纳税、金融以及科研诚信等方面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4.集团公司已提出申报的下属企业。

四、入库程序

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每年申报一次(新建投产项目达标后即时申报入库)。企业必须经申报,通过审核后,才能入选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入库推荐审核表》;2.企业情况介绍和发展规划;3.附《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入库推荐审核表》的相关证明材料。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推荐名单,及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征求各有关厅局意见后,最终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五、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的使用管理

(一)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发布一批龙头企业名单,确定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并组织推进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实施。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入库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入库进行公示。

(二)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广西工业龙头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享受以下几个优先,即优先保障工业龙头企业用能、用电、用水等需求;优先支持工业龙头企业按照有关部门要求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各类奖补政策;不在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工业园区内的10kV大工业电力用户工业龙头企业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优先支持工业龙头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优先申报绿色制造、创新型、技术创新等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优先向银行、担保、基金等机构推荐,争取信贷、担保基金、引导基金等金融支持。

(三)加强运行监测分析调度。建立龙头企业煤电油气运保障“直通车”制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原材料、出口、资金等动态信息,加强运行监测和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化龙头企业项目用地、用工、用林保障,对龙头企业申报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讲解读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定期召开龙头企业座谈会,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完善、优化,确保政策惠企到位。认真总结推广推动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龙头企业产品品牌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龙头企业产品品牌影响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年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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