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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回应“黑洞照片”版权等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2-04-18 浏览次数:


人民法院回应“黑洞照片”版权等相关问题

  今日,人民法院为宣传知识产权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行号有记者询问近期热点关于视觉中国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人民法院林长海回应黑洞图片版权问题,接下让我们了解“黑洞图片版权”知识产权惩罚相关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近日,视觉中国声称“黑洞图片版权”版权为其所有,引发各界热议。对此次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看待?
 
  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
 
  照片作品维权问题是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一个老问题,因一些照片授权环节较多,权属的证明较为复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有这方面相关案例。对于照片作品维权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应予强调的是,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还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相关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制度。我们也关注到日前已有相关行政部门对视觉中国进行了约谈,责令其全面作出整改。
 
  第二,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并应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在2014年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审时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从个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这样认定处理是稳妥的,希望各地方法院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时要准确领会案例指引,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第三,关于照片作品侵权判赔金额问题。应该看到,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的困扰是人民群众普遍而强烈的呼声,著作权案件审判也不例外。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
 
  人民法院报记者: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了很多措施,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缩短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周期,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社会对此非常关注,请介绍一下相关的具体举措。
 
  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2017年著作权法执法检查中也提出了要采取措施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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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回应“黑洞照片”版权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