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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作权侵权比对规则-计算机软件侵权同一性比对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侵权比对规则-计算机软件侵权同一性比对

计算机软件侵权同一性比对 相似比达到多少才构成

您好,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思想、表达二分原则来进行 的,没有固定相似比例一说。人民法院通过(1999) 知监字第18号函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   第一,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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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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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思想、表达二分”,即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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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具体认定上采取的是“实质性相似 接触 排除合理解释”原则。此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能够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接触”在极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对接触事实的举证非常困难。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举证的往往是侵权人具有接触的条件,是“可能性”而非“事实”。引入“排除合理解释”后,在确认“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被侵权人举证“接触”的可能性,侵权人举证其“合理解释”。通过这两个环节,可以更合理地分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当然,如果被侵权人能够举证接触事实,则可以直接认定侵权事实。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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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本文来自织梦


手游主张对方著作权侵权,但著作权登记也只是一张...

要看有没有相似度,以及是否有大量或核心代码的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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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认,原、被告方的软件编译完成时间。虽然时间不是必要因素,但是,时间是在有复制行为时判断是非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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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方的原程序相似度。看是否有没有大量的复制行为。(基本要素、框架等,很好判断) 内容来自dedecms

然后是操作性,框架等程序思想。在有少量复制行为时,不好判断是否侵权问题。这是组要看是否剽窃了该软件的主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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