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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比较我国著作权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美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比较我国著作权

谁知道中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案例的判决的原文...
例如,科研使用,非盈利使用等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比较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美版权法的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美版权法的区别:
因为作为发达的美国版权制度更加久远,其对著作权作为私权保护力度更大,作为发展中的中国,版权制度要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更好利于文化传播,所以,二者区别就是美国合理制度严格且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范围小,中国合理制度宽松且使用著作权的范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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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美版权法的二者不足:
制度都有缺憾,中国合理制度宽松且使用著作权的范围大造成对权利人的保护就弱,美国合理制度严格且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范围小造成其对世界文化输出的利益化,版权输出作为美国重要的经济手段。
一、中国版权合理使用范围更大一些,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形式,明确的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和方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内容来自dedecms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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