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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鬼畜表明来源是否侵犯著作权-金坷垃这样的广告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鬼畜表明来源是否侵犯著作权-金坷垃这样的广告

B站的鬼畜侵犯版权了吗,我觉得没有
首先来看鬼畜视频的定义,以下定义来自百度百科 鬼畜是一种视频站上较为常见的原创视频类型,该类视频以高度同步、快速重复的素材配合BGM的节奏鬼一样的抽搐来达到洗脑或喜感效果,或通过视频(或音频)剪辑,用频率极高的重复画面(或声音)组合而成的一段节奏配合音画同步率极高的一类视频。 通过定义来看,如果是剪辑已有视频来合成制作鬼畜视频,未经过原视频音频图片等素材的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是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 我们来看著作权保护的限制之一: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如下: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得出,A站B站上鬼畜视频的作者们进行鬼畜视频制作的行为要想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限制中的合理使用的地位,它们最接近的法定情形就是第二十二条的第一款: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是这些作者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来制作鬼畜视频,因为他们将视频上传到一个公开的平台,这样就已经不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保护的这个范围了。更何况视频的观看者们还可以通过“充电”的方式来向鬼畜视频的作者进行打赏,那么鬼畜视频作者将视频上传到网站的行为这本身就在一定意义上就带有营利的性质。这种情况下,鬼畜视频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不会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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