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作权法与司法解释比较-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_集群智慧云企服(重庆站)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054-001 疑难解答:159-9855-7370(7X24受理投诉、建议、合作、售前咨询),173-0411-9111(售前),155-4267-2990(售前),座机/传真:0411-83767788(售后),微信咨询:543646
企业服务导航
当前位置:主页 > 帮助中心 > 常见问题 >

北京著作权法与司法解释比较-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法与司法解释比较-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

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比较?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利和财产权。
  值得指出,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围之外,即法定许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权人声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有以下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其他报社可以转载摘编(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广播、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
怎样合理使用网上的图片? 关于图片版权问题,希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2002)
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织梦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哪些作品?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在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该行为为法律所许可。

著作权法与司法解释比较-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