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在经营的时候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_集群智慧云企服(重庆站)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054-001 疑难解答:159-9855-7370(7X24受理投诉、建议、合作、售前咨询),173-0411-9111(售前),155-4267-2990(售前),座机/传真:0411-83767788(售后),微信咨询:543646
企业服务导航
当前位置:主页 > 帮助中心 > 资质百科 >

北京公司在经营的时候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

发布日期:2022-03-31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公司在经营的时候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

 
  公司的税务是公司的核心,如果公司的税务出问题,那么公司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很多,那么下面呢,就是从事资质代理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税务的几个小问题,如果公司在这几个问题上出现了漏洞,那就会给自己的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严重的都可能会税务局请去喝茶。
 
 
  1、有一笔付款业务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对方开具专票给我们,是否退回对方重开普通发票?
 
 
  无需退回重开,可以认证后申报时做进项转出处理即可。
 
 
  2、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供应商开具的专用发票,商品的规格型号是空白的,将其填写在备注栏,这样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开具应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填列,商品的规格型号信息应填列在发票的规格型号栏内。 备注栏按照规定填写发票需要带备注栏的发票品种。
 
 
  4、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个人从事“四业”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经营的时候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