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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为什么有限合伙企业比非普通合伙企业更受欢迎​

发布日期:2022-04-0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为什么有限合伙企业比非普通合伙企业更受欢迎​

  与普通合伙企业及公司制度相比较,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有其特别的之处,许多人愿意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而非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原因在于:
 
  1.有限合伙人能为投资者提供安全
 
  产业的融资方式较多,投资无疑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但在高风险企业与创立阶段的企业,融资较为困难,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回报较高,但风险也相对较大。投资者在投资模式的选择上,往往犹豫不决。普通合伙企业虽然设立的法定条件要求较低,但出资人的责任却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连带责任,对投资者不利。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能够很好地解决普通合伙企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担心。
 
  2.有限合伙企业适用于中小企业
 
  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既可以把自己的风险与责任限制在出资的范围内,又可以获得高额回报。所以在中小企业中,有限合伙是一种颇为常见的组织形式。
 
  3.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要求相对较低为投资者提供了方便。
 
  有限合伙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可以使投资人成为只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要求相对较低,为投资人的设立合伙企业创造了条件。但是,一种制度在获得一种价值的时候,可能就意味着失去了另一种价值。有限合伙虽然为愿意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提供了方便和安全,但却降低了合伙企业的信用,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法人信用要低于普通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结构,较普通合伙与公司形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1)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一般只出资和分享利润,不参加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决策权,往往掌握在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手中。
 
  (2)有限合伙的管理形式比较简单,不像公司管理机构那样复杂,也不需要普通合伙那样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完全自主决策,这种决策权对于高风险投资是十分必要的。
 
  结语:有限合伙形式适应了目前我国正在崛起的高科技产业发展需要。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都普遍承认并采用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并极大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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