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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办事指南(法规版)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办事指南(法规版)

  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内互联网的规章秩序,但国内互联网同样不能缺少国外新闻,因此为了双方和谐,相关部门制定了《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规定》,集群智慧云企服依据此条例为您整理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办事指南。
 
  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4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解读:简单的说就是外商想要在国内开展电信业务就需要准备国内的法规,而不是按照国外的法规去执行,并且经营范围有限制,涉政或新闻估计无法参与。
 
  第5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8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注: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9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11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第12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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