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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ISO认证标准最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7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ISO认证标准最新政策解读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2年发布了《iso关于分销iso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简称pocosa 2012),并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18个月的过渡期后将正式实施。该政策的生效实施将对我国产生新的挑战。为使更多的读者了解iso pocosa 2012,本文将简要概述其主要内容,分析了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特点,并对iso标准版权提出加强保护政策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2013年1月1日起,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批准的《iso关于分销iso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以下简称iso pocosa 2012)正式生效,并将有18个月的过渡期,也就是说,iso各成员国将在于2014年6月开始必须正式实施该文件。
 
1    iso pocosa 2012的产生背景
 
iso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开始制定标准版权保护政策,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由其发布的商业政策——iso pocosa和指导性文件《iso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自1993年iso与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共同发布《iso/iec共同版权、文本使用权和销售政策》(简称(iso/iec pocosa)以来,iso先后5次对其进行修订,其中1999年对pocosa进行首次重大修订,iec未参加修订,iso将其更名为《iso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简称iso ocosa1999)。2000年,iso对1999年版的pocosa进行第二次修订(简称 iso pocosa 2000),这次修订只涉及版税问题;2005年iso第三次对2000版的pocosa进行重大修订,这次修订从内容到结构都作了重大调整;2007年第四次对iso pocosa 2005作了修订,不过这次修订只涉及其中的附件7和附件9;2012年发布了iso pocosa,并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iso pocosa是第五次修订。
 
iso pocosa 是iso的商业政策,它规定了iso成员和iso所应采取的商业行动规则和程序,提出了iso成员在标准版权保护中的权利及其职责以及所需缴纳的版税等。
 
《iso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政策》强调了加强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对采取诸如宣传、版权提示等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强调了对标准制定者电子访问iso标准及其草案进行监督提出了具体规定。该文件最早是1996年发布的,2007年进行了重大修订。
 
为了应对维基、博客等新的媒介对iso标准传播带来的影响,同时,为了应对iso标准和国家采用的iso标准面临的免费公开的风险,iso于2010年起开始对2005年发布的iso pocosa 2005和2007年发布的《iso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行修订,以保证在版权保护方面的所有政策文件的一致性,保护iso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经过近两年时间的讨论和协商,iso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经销iso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简称iso pocosa 2012),代替了iso pocosa 2005,并撤销了《iso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iso pocosa 2012的制定及实施是iso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不断发展的需要,是实现国际标准化组织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应对新形势、新挑战的需要。
 
2   iso pocosa 2012的主要内容
 
iso pocosa 2012将iso pocosa 2005《iso关于iso出版物的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简称iso pocosa 2005)和《iso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整合并为一个政策文件,在体例上仍保留了“核心文件+附件”的模式,核心文件中规定了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而8个附件(包括:附件一:iso出版物列表;附件二:iso出版物版权声明;附件三:在制定程序中分发iso标准和草案的政策;附件四:在iso成员国内销售出版物时iso/cs向iso成员支付的返还费;附件五:折扣及版税;附件六:报告iso出版物和国家采用的标准的销售情况;附件七:关于将iso标准在内网上的规定;附件八:关于第三方复制并非用于公司内网的iso标准的规定)作为核心文件内容的具体补充,分别对核心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详细阐述。
 
iso pocosa 2012明确了许可权和转让权,明确了iso原版标准的复制、翻译和销售的有关规定,以及制定国家采用iso标准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其中还包括:所有包含iso知识产权的iso出版物,iso成员国家采用的iso标准以及国家出版物中,有关版权、版权使用权。该文件还就iso出版物、元数据以及iso发布其他作品的分发、复制、翻译、销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是保护iso标准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2.1  对相关术语给出明确定义
 
iso pocosa 2012在“定义”中对版权、共享版权、iso出版物、iso标准、草案、国家采用的标准、元数据、第三方等在政策中使用的关键术语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旨在明确这些术语的含义,从而有利于对文件的理解和实施。与iso pocosa 2005和《iso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相比较,iso pocosa 2012这个版本增加了“元数据”、“共享版权”等新定义,并对“国家采用的标准”等定义作了较大的修改。
 
2.2   提出版权保护的指导原则    
 
iso pocosa 2012提出了iso版权保护的三项指导原则:
 
(1)“iso的出版物和国家采用的标准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坚决不能向第三方免费提供”,除非经iso理事会的明确许可,或是为了进一步制定标准;
 
(2)“iso成员开展其商业活动的方式不能对其他成员在本国领土上利用使用版权产生不利影响”;
 
(3)“iso成员和iso在有关pocosa方面的事务均遵照瑞士法律”。iso提出的这些指导原则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iso出版物,同时实现对标准版权的保护。
 
2.3   规定对iso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iso pocosa 2012规定了“iso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指出“iso出版物和其他产品,包括其整体内容,以及任何得到国家采用的标准,都具有独创性和独特性”,因此“都是受到版权保护的”。iso通过“独创性”原理强调iso出版物和其他作品获得版权的来源,要求成员国的法律部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了解被采用的iso标准是受版权保护的。
 
(1)iso提出加强“版权宣传”的要求,特别是向可能引用或使用iso标准的规制机关或立法机构进行宣传,告知其引用的iso标准“并没有丧失iso对其拥有的版权”;(2)iso提出各成员国加强版权保护的几项措施,比如:“iso标准和国家采用标准的pdf版本的每一页都必须有水印,说明实际的购买者或用户”,并要求“在利用公共网络分发任何拥有版权保护的iso 文件时,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于任何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iso版权的新法律、法规及官方决定”,iso要求其成员“一经获悉,必须马上向秘书长汇报”。
 
2.4  规定iso的版权所有权及向成员授予的许可权
 
与iso pocosa 2005相比,iso pocosa 2012重点新增了“版权所有权及许可权”。规定为:“除在特殊情况下,版权为iso和iso成员或第三方所共有,iso是iso出版物及其他产品和相关元数据的唯一版权持有者”;“iso有权向每个iso成员授予非排他的、可转让的、无限制的许可权,使他们可以在本国领土上充分使用版权”;但“当某个组织不再是iso成员时,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许可权和所有的使用权都将立即自动终止,包括经销国家采用的标准以及以这些材料为基础的产品的权利”。iso既授予其成员许可权,同时又对不遵守iso pocosa 2012的成员,或不愿意保护iso出版物或其他产品版权的iso成员提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2.5  规定iso出版物、元数据和其他产品的复制
 
iso pocosa 2012对iso出版物、元数据和其他产品的复制作出了规定,包括对iso成员复制的规定和对第三方文件复制的规定。
 
对iso成员复制的规定包括复制供内部使用的规定、复制供销售的规定、复制供纳入到iso成员产品中的规定以及复制iso标准作为国家采用标准的规定。只要iso的版权得到充分保证,iso允许对其出版物、国家采用标准以及iso其它产品在上述情况下进行复制。
 
关于对第三方复制iso出版物的规定是:只要iso版权得到充分保护,iso成员可以向第三方授予分许可权,允许其在自己的内部网络中复制iso标准,供内部使用;允许他们复制iso出版物或部分iso出版物,或供内部使用,或为基于商业用途的复制,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版税,使iso的版权得到充分保证。同时对第三方文件复制作出规定,即“只要iso版权得到充分保护,iso成员可以向第三方分许可权”。
 
2.6  规定iso出版物、元数据及其他产品的分发及销售
 
iso pocosa 2012对iso中央秘书处、iso成员及指定经销商对iso出版物、元数据及其他产品的分发及销售作出了规定:iso中央秘书处的职责是向iso成员或其指定的分销商顺利、有效地提供所有iso出版物和与他们相关的元数据;iso成员承担着在本国销售iso出版物的职责,包括分销iso原版标准、译文标准,以及国家采用的标准;指定的经销商,无论是iso成员指定的分销商,还是iso中央秘书处指定的国家分销商或跨国分销商,都要遵守iso pocosa 2012中的有关规定。
 
2.7  对版税作出规定
 
版税问题是iso标准销售政策的重点,也是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重点,iso pocosa 2012在附件5中对复制、销售和翻译iso出版物时iso成员应向iso中央秘书处支付的版税作出明确规定。在iso成员本国领土销售iso出版的复印件和译本时,iso成员要支付由于版税收入带来的任何税费,根据iso出版物的不同种类iso制定了不同的税率。
 
2.8  要求成员报告结果
 
iso pocosa 2012要求,iso成员必须向iso中央秘书处报告其对所有iso出版物、复制的iso出版物,以及iso出版物译本的销售情况,以及与所有的第三方签署的不论是供内部使用还是出于商业用途的复制协议。
 
iso提出通过收集iso中央秘书处、iso成员与第三方分销商销售和复制iso出版物的数据以及国家采用iso标准的销售数据等信息,旨在更好地了解市场的需求,制定更多满足市场需求的标准。
 
总之,iso pocosa 2012增加了“元数据”、“共享版权”、“责任共享”等定义,以及“公共政策及法律”等章节,提出了“翻译文本的版权由iso和相关的iso成员共享”的新思想,特别是在“指导原则”中表达了“iso的出版物和国家采用的标准,或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坚决不能(must not)向第三方免费提供”的态度,它的发布为iso可持续发展提供
 
了一个更加巩固的基础。
 
3    iso pocosa 2012需要关注的几点
 
3.1   国家采用标准的版权问题
 
国家采用标准的版权保护问题是iso pocosa 2012中的重要内容之一。iso pocosa 2012将国家采用的标准纳入iso版权保护范围之中,通过明确规定国家采用标准的权利来源、国家采用标准版权保护的指导原则以及针对国家采用标准应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等,将国家采用标准的版权保护作为整个政策中的首要内容。
 
(1)iso pocosa 2012对“国家采用的标准”
 
给出了详细的定义,明确指出国家采用标准是“以iso标准为基础的,从而包含iso知识产权或对iso标准认可的国家出版物,其中,这些国际标准享有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地位,与原版国际标准的任何差异都已标出”,此处强调国家采用的标准是包括“iso知识产权”的,从而为后面对国家采用标准的任何要求提供了依据。
 
(2)在 “指导原则”中强调了“iso出版物和国家采用的标准,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坚决不能向第三方免费提供”,这是基于定义中已经明确指出的国家采用的标准包括iso知识产权,所以坚决不能向第三方免费提供。
 
(3)在 “版权宣传”中要求各成员国 “定期提醒法律机关和管理部门”,即“iso的出版物是自愿使用的,各国法律机关和规制部门也可以自愿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iso丧失了对它们的版权”,不应将“iso出版物或国家采用的标准当作不受版权保护的官方文件”。这表明,被引用后的iso标准不是官方文件,因此,必须受到版权保护。
 
(4)在 “版权声明”中要求对国家采用标准“附带一个版权声明”,并在附件2中给出示例,如:在“保护措施”中要求“国家采用标准的pdf版的每一页都必须有水印,说明实际的购买者或用户”。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iso在iso pocosa 2012中特别强调了对国家采用标准的版权保护。
 
3.2  关于采用iso标准“部分内容”的规定
 
在 “分销iso出版物”中,iso pocosa 2012不仅要求坚决不能向第三方免费提供iso出版物和国家采用的标准,并指出“其中的部分内容”也不能向第三方免费提供。
 
在 “iso成员的复制”中规定“iso成员可以复制iso出版物或其中一部分,以硬拷贝或电子形式销售,但必须遵守附件5中规定的商业条款”。并规定“iso成员可以将iso出版物中的内容”结合到自己的产品中,但必须根据这些产品的销售额向iso支付版税”。
 
在附件5中对销售iso成员制定的出版物以及包含iso标准内容的出版物的版税做出规定,即:“根据出版物中iso内容的比例,纯收入的30%,或是iso成员与iso中央秘书处签署一份许可协议”。这充分表明,iso对其标准版权保护不仅包括全文,也包括其标准中的任何部分,这更加证明了iso非常重视其出版物和标准的版权保护,在iso pocosa 2012中强调“部分内容”,能够减少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3.3  iso出版物和国家采用标准坚决不能向第三方免费提供
 
iso pocosa 2012提出了iso标准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即:“iso的出版物和国家采用的iso标准,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坚决不能(must not)向第三方免费提供”,旨在禁止iso标准和国家采标标准通过免费上网而获得,这是iso成员必须要承担的义务之一。
 
3.4  关于翻译文本版权共享的规定
 
在iso pocosa 2012的“授予iso成员许可权”中明确了“iso向iso成员授予排他的、可转让的、无限制定的许可权,使他们可以在本国领土上充分使用版本权”,但在第二个自然段下一条款中出现一个转折,即:“根据本许可权授予的使用权并不意味着将任何版权转让给iso成员”,“对于某个成员所翻译的iso出版物,翻译文本的版权归iso和这个iso成员共同享有”。在“iso出版物译本的销售”中也指出,“iso成员也可以将iso标准翻译成为其他语言,作为国家采用标准出版。在这种情况下,翻译文本的版权由iso和相关的iso成员共同享有,但是销售这些翻译文本的条款必须与销售其他任何国家采用的iso标准的条款一样。iso成员也可以只翻译iso标准,但并不采用这些标准,或将其他非标准的iso出版物翻译成其他语言。这些语言版本虽然不是由iso中央秘书处出版,但其中的版权为iso和负责翻译的iso成员共同享有。在销售这些翻译文本时,必须根据附件中的相关规定依据这些文本的销售额向iso缴纳版税”。
 
4  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发展趋向
 
近年来侵犯标准版权的现象严重,iso在标准版权保护的问题上,持越来越严格的态度。一方面,iso积极调整商业模式,掌握市场动态和需求,最大限度地推广iso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的使用;另一方面,iso通过出台新政策表明严格保护iso标准版权的决心。新政策反映出对iso标准版权的保护呈以下几个发展趋势特点。
 
(1)保护范围不断扩大。iso pocosa 2012不仅将版权保护的对象范围扩大到标准文件的“部分内容”,还把“国家采标iso标准”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并提出“翻译文本的版权由iso和相关的iso成员共享”的思想。由此可见,iso标准版权保护的对象范围呈不断扩大趋势,预测未来会有更多的内容将受到iso版权的保护。
 
(2)保护措施更加严厉。相比之前的iso标准版权保护文件,iso pocosa 2012的保护措施更加严厉。不仅确立了两项最重要的原则,即:“禁止免费获得原则”和“版权共享原则”,还强调iso出版物都必须附带清晰的版权声明,iso成员有义务定期提醒其国内的法律部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识到iso 标准是受到版权保护的,iso标准必须添加水印等规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全球范围内的加强,iso对标准版权的保护措施日趋严格,不但制定了更加细化、严格的保护措施,还在复制、分发和销售的各个环节对标准版权进行严格控制。
 
(3)对成员体提出了更多和更加严格的义务要求。iso pocosa 2012规定,“对于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iso版权的新法律、法规及官方决定,iso成员获悉后必须立即向秘书长汇报”。并指出“不遵守iso pocosa 2012条款的iso成员,或不愿意保护iso出版物和其他产品中的版权的iso成员,将会受到制裁,其中包括取消这名成员的iso成员资格”。这与该政策的“引言”中指明的“本政策以《iso道德规范》、《iso章程》以及iso理事会的其他决议为基础,对于iso和iso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前后呼应,表明iso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该政策,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总之,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趋势呈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保护措施的严厉化以及iso成员保护版权责任的规范化等特点,这一系列的发展趋势将对给我国的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5   结 语
 
iso pocosa 2012的发布与实施将对各成员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作为iso的常任理事国,我国要加强对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研究,严格遵守iso标准版权保护规定,积极面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
 
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标准是有版权的,这就意味着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标准或销售标准等都需要得到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就是对其标准版权权利的侵权行为。因此,我国应加强对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宣传,包括国家立法机关、产业管理部门、标准化机构,尤其是企业了解和重视国家采标的相关规定,关注iso标准的翻译版本的版权共享等问题。
 
目前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认真研究iso pocosa 2012,遵守有关规定,并且学会运用这些政策建立我国的标准版权保护体系。

ISO认证标准最新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