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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梳理《商标法》第八条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14 浏览次数:


商标注册:梳理《商标法》第八条解读

  如今商标注册已经成为注册公司之路需办事项,为了更好的服务企业,国内《商标法》一直在不断的修订,已经历经30年有余,时值《商标法》第四次修订,总结过去,我们希望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则演变、商标法律实践的轨迹以及学术研究的渐次深入做一梳理。我们就以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八条”为例“为您梳理《商标法》第八条解读。
 
  《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历次修改与条文内容
 
  1982年: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对应1982年商标法第7条
 
  1993年:未修改对应1993年商标法第7条
 
  2001年: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将原来第7条的部分内容调整至第8条,并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013年: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删除“可视性”要求;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后增加“声音”这一商标构成要素
 
  关于第8条规定及其修改的相关解释
 
  1、商标的本质特征与商标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换言之,要成为注册商标,就应当具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这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也是建立商标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
 
  这一本质特征在商标要素上体现为:一方面,本条所列举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构成要素,不是必然都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些要素只有具备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才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另一方面,商标要素并非固定不变,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新的要素具备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实践中又确有需要,法律就可以将其确认为新的商标要素,允许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的具体构成要素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中的任何一种构成,也可以是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构成。
 
  3、关于商标法第八条案例
 
  关于声音商标的注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情: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第14502527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以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为由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腾讯公司不服商标局上述驳回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诉争商标的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腾讯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认定诉争商标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判决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八条”相关信息解读,如需代办商标注册可咨询在线客服获取一对一服务。商标只有注册成功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


商标注册:梳理《商标法》第八条解读